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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海丰一21岁女孩醉驾碰撞道路护栏身亡!

2019-3-18 17:38|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999| 评论: 0|来自: 海丰交警

摘要: 交通事故如同恶魔一般,无情吞噬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不管你是谁!只要你忽视交通安全,伤害就会随之降临到你身边。海丰公安交警通过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典型事故案例成因分析警示,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从中吸取 ...

交通事故如同恶魔一般,无情吞噬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不管你是谁!只要你忽视交通安全,伤害就会随之降临到你身边。海丰公安交警通过对发生在辖区范围内的典型事故案例成因分析警示,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行车意识。

关键词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死亡

一、事故时间:201812150318分许。


二、事故地点:海丰县城红城大道“天桥”路段。


三、事情经过:201812150318分左右,邱某某(,21)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某,,22),从海丰县城东镇方向沿红城大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海丰县城红城大道“天桥”路段时,车辆失控碰撞道路中心护栏栏杆后发生侧翻,造成邱某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某某受伤,车辆及栏杆损坏的交通事故。

四、事故调查:

1、经相关部门对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邱某某某的血液样品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144.86mg/100m1已达到醉驾标准,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2、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实: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

六、法律链接:

邱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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