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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2018-7-14 14:17|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4216|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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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全媒体者/黄嘉锋 南小渭 通讯员/史小君 林逢春)

       环卫工日复一日提前上班,一天上班途中不小心被车辆撞伤,其公司认为该环卫工提前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被法院驳回。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依法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市城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汕尾中院经审理查明,夏某某原系深圳市XX公司的职工,被公司安排至汕尾市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上午的工作时间为6:00-11:00。为完成工作任务,夏某某平时都是上午5时到达医院上班,其同事对此也予以证实。2016年10月10日上午4时44分,夏某某骑自行车经过汕尾市城区二马路一乐城路段时被车辆撞伤。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夏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后夏某某向市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夏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深圳市XX公司认为夏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合法,遂判决驳回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夏某某在其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市城区人社局据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正确,应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维持。

  丨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提前上班,是否符合“上班途中”的规定?

  首先,本案夏某某的工作地为汕尾市某医院,居住地为汕尾市城区通郊XX巷,其骑自行车在城区二马路一乐城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正是从其居住地到工作地的合理路线中。

  其次,夏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6年10月10日04时44分,其同事证实夏某某为完成工作,平时实际上是上午5时到达医院上班,故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至于夏某某提前上班虽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并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故,夏某某受伤的情形符合“上班途中”的规定,其上班途中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此外,从举证责任分担角度来看,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深圳市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夏某某非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在此情况下也应认定夏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 李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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