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记者 林敏 通讯员 陈若鹏 黄雅敏)近期,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陈某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钗吸毒严重成瘾,在其住宅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溢、王某雄、林某等人吸食毒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钗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行为人为他人提供自己住宅作为吸毒场所,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安全性”,为吸食人员提供了“方便”,助长了“吸食”行为的完成。同时,该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公众在自觉抵制毒品的同时,也应当守好原则底线,拒绝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共同为全社会禁毒工作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