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7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本市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汕尾军分区司令; 四、市直有关机关、团体主要负责人; 五、驻本市的国家、省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 七、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理主任; 八、陆丰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九、在本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十、出席政协汕尾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十一、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