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黄映珠)日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酒后无证驾驶案,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王某某是红海湾人,2016年11月16日,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从市区往海丰方向沿海汕公路主车道行驶。当行至海汕公路海梧路口时,与前面同向同车道由熊某某驾驶并搭载着陈某某、林某某的汽车发生碰撞,熊某某驾驶的车辆再与在超车道的黄某某驾驶的汽车及郑某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受伤,4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被送往汕尾中山医院抢救后转院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告人王某某右股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双上肺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某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决定刑事拘留,经检查,因其身体受到伤害,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看守所条件,决定暂不予收押。同年5月2日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经市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测试,被告人王某某酒精浓度测试结果为145.9mg/100ml。4被害人均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血液酒精达80mg/100ml以上 驾车上路可定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就属于酒驾,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此外,在明知驾驶员饮酒的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仍将车借给其驾驶、同车人没有进行劝阻或行为人教唆、胁迫或命令其驾车,均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酒驾的危害和后果大家都知道,一些人还是禁不住的酒后驾驶,归根结底,一是因为贪图方便,毕竟自己开车会比找代驾或是花钱坐车方便,二是因为对自己的酒量和酒后状态过于自信,相信自己足以应对各种情况。但就是由于这种图方便和侥幸心理,导致酒驾事故屡禁不止,且事故发生总是害人害己。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不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还致使自己全身多处受伤并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远离酒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