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洪笳荣)火患猛于虎。日前,海丰县城东镇一自建楼因电动车引发火灾致死亡事故之后,海丰党政部门本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思想,在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的同时,立即以点面结合的形式,采取大查、立改、普宣、问责等方式方法,在全县展开一场“伏虎”大战。 大查立改:2天整改隐患1300处,创建海龙路消防整治示范点 事故发生之后,海丰县领导立马兵分多路,连续深入到全县各地各村进行消防安全整治检查督查,并落实四套班子成员挂驻,下沉到挂驻镇、村督查、指导,全县各地各部门夜以继日、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尤其是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连日来,该县发扬连续作战精神,持续对居民住宅、小产权房、出租屋、村民自建房、老旧住宅等居住类场所,“三合一”“二合一”及娱乐场所,电动车存放充电和销售市场,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其中10月2日16时至10月3日16时,全县共出动404组、3626人,检查场所9171处,发现隐患797处、完成隐患整改698处;10月3日16时至4日16时,全县共出动543组、3538人,检查各类场所8241处,发现隐患886处、完成隐患整改605处,新打通逃生窗口131个,打通天面逃生门2546处,清理楼道151条,清理阳台85家,整改电气线路191处,增设智能烟感26个,增设其他消防器材245件,清理电动车769辆。 在开展居住类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中,该县对住宅小区、小产权房、出租屋、农村自建楼房、老旧住宅等进行了突击检查,突出对照“四大治理要点”逐项落实整改。基本做到农村老旧房屋逐一装上漏电开关;清理整治老旧电气线路;加强电动车存放和集中充电管理和杜绝楼道内停放电动车。 在全面推进全县范围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10月3日,该县启动城东镇海龙路两侧打造消防整治示范点创建工作,制定了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示范创建工作动员大会,提出在7天内完成海龙路临街铺面消防安全整治、1个月内完成海龙路两侧区域全面整治,为全县各地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提供经验、样板的目标任务。动员会后,城东镇全员投入,组织6支专业队伍共300多人、车辆15辆,加大海龙路两侧区域小产权房、出租屋、村民自建楼房等场所的清理整治力度,共排查小产权房、村民自建楼房、出租屋等201处,发现隐患63处,整改26处,清理楼道24条;查扣违规停放楼梯间的电动车、摩托车23辆。 宣传全覆盖:公众平台增至17个,电视增播至每日46次 鉴于是次事故与群众自身消防防火知识贫乏息息相关,因而加强宣教,务使群众深刻认识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从而形成内驱力掌握逃生知识、消防常识,以及火灾易发情形辨识等成了此次大排查大整治的重头戏。 10月1日10时,该县县委宣传部召开全县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会议,强调以人为本,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重要性,并立即展开相关宣传工作。 该县宣传部为此组织增开公众平台达到17个,推送电动车安全使用、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等相关推文达到17篇,截至3日下午4时,点击量累计达到9.9万次;县应急管理局印制《森林防火禁火令》海报500张,张贴到全县各地重点宣传窗口,印制宣传单16万份,下发到各镇(场)、各村各户;县消防大队印制了《楼道停放电动车夺命只需100秒》《消防安全倡议书》等5种宣传折页和《逃生与自救防范集锦》《火灾逃生自救十二招》等9类宣传单,下发到各镇场各村各户;县广播电视台在海丰综合频道、海丰信息频道滚动播出火灾事故警示录、电动车防火、身边的消防安全常识等宣传片次数增加到每日46次,并增加滚动播放森林防火走马字幕每日100次;县城18个LED大屏幕滚动播放火灾预防、扑救方法、火场逃生等常识;派出宣传车,每晚7时至10时在城东镇龙山公园播放火灾警示视频。同时制作了消防安全宣传横幅、宣传栏、灯杆广告等,迅速在全县形成浓厚宣传氛围。 同时,该县充分发挥各级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尤其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落实防火设备、设施配备等家庭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各领域共同参与居住类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格局。 最严问责:相关人员立案审查,造谣者拘留 痛定思痛,为使这一悲剧不再重演,让这一教训收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该县启动问责机制,责令城东镇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讨,镇党委书记、镇长向县纪委作出书面检讨;县纪委监委通过现场实地察看、走访群众、调查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已初步查清海龙路民宅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失责问题,正在对查明的相关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对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问题也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该县还决定,对于在此次大排查大整治中出现的敷衍整改、拒不整改,甚至故意刁难阻挠、干扰破坏整治行动,随意发布不实言论甚至造谣传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坚决严厉打击,以推动形成全社会关注消防、参与消防、服务消防的工作格局。截止3日,该县公安部门破获两宗故意散布火灾谣言网络舆情,对3名造谣责任人处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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