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彭康洁) 陆丰男子彭某到海丰县海城镇以兑换港币为名,实施抢劫并致被害人黄某轻伤二级。日前,海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彭某是陆丰河西镇人。2018年4月9日,被告人彭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海丰县海城镇黄某的摊档前,对黄某谎称有港币5000元需要兑换。黄某信以为真,即按10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80元的汇率,先拿了人民币4000元交给被告人彭某,被告人彭某拿过人民币4000元后,将钱放入摩托车车头挂着的塑料袋里,又谎称还有1000元港币需要兑换。黄某听后准备再次拿钱给被告人彭某,但被告人彭某还未将5000元港币交给自己,又发现其摩托车未曾熄火,觉得他形迹可疑便留个心眼,用手抓住他摩托车车后架。当黄某准备从口袋内继续拿钱给被告人彭某时,被告人彭某突然加油门向前开车。黄某被拖倒在地,此时被告人彭某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行驶,将黄某拖行了三四米,此过程致黄某身体多处受伤,被告人彭某的摩托车随后也摔倒在地,随后,黄某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成功制服被告人彭某。 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伤势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黄某的财物,驾驶摩托车拖行黄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时刻保持警惕,群众热心相助,才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涉及个人财物安全时,应对陌生人保持高度警惕。 海丰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始终坚持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影响社会治安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为创建和谐海丰提供司法助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