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籍男子陈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1年12月被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不知悔改,今年初又“重操旧业”,偷剪电线并卖出牟利。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骑自行车窜至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处,用随身携带的剪刀、美工刀等作案工具,破坏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架设在该处用于监测海洋洋流潮汐电力设备的塑料线管后,剪下线管内10平方电线2条共260米(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价值共计1638元),然后用自行车载至市区慈云山公园将电线剥皮取出铜芯,事后销赃得款450元。因被告人陈某的破坏行为,国家海洋局汕尾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验潮室内海洋监测设备断电十几小时,监测数据无法及时采集和上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00元。 同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市区慈云山公园停车场内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作案工具上海永久牌自行车一辆、美工刀、铁锤及剪刀各一把、美工刀刀片八片等工具,并在慈云山公园山上搜出已被抽出铜芯的电线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前科,现又再犯该罪,应予以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