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举办拆违控违法治讲座 日前,城区委党校、区司法局、红草镇委党校联合举办的“拆违控违”专题法治讲座在红草镇委党校举行。该镇干部职工和各村(社区)干部共200多人参加。 讲座中,主讲律师作了《坚决查处违法建筑,依法开展城乡基本建设》专题辅导报告。律师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和违法建筑实例,向参会人员阐述了查处违法建筑整顿基本建设秩序的重要意义及违法建筑的危害性。讲座内容结合实际,让与会人员受益匪浅,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了打赢“拆违控违”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 汕尾日报记者 黄浩洋 又讯 近日,城区委党校、区司法局、东涌镇委党校联合在东涌镇举办“拆违控违”专题法治讲座。区司法局、区委党校有关负责人,镇领导班子成员,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及各村(居)民小组长共150多人参加。 主讲律师从“拆违控违”的背景、意义、要求等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知识进行讲解,使基层干部了解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同时呼吁基层干部紧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形成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行为的新局面。 汕尾日报记者 钟睿颖 ▲日前,城区组织力量拆除新港街道芳荣村一栋违法建筑。该违法建设占用周边农耕地4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 汕尾日报记者 黄浩洋 摄 ▲近日,城区东涌镇品清村组织力量对该村辖区内一处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汕尾日报记者 黄浩洋 通讯员 吴声波 摄 海丰依法拆除青年公园12栋违建 日前,海丰县依法对县城青年公园内12栋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此次拆除的12栋违法建筑位于青年公园内,占地面积1751平方米,建筑总面积约6800平方米,系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该县将采取强硬措施,扎实推进“两违”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两违”行为。 汕尾日报记者 郑友满 海城埔仔村一处违法建筑被拆 日前,海丰县海城镇组织近百名执法人员依法拆除埔仔村一处违法建筑。 此次拆除的违法建筑“步云观”属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筑,占用面积约1864平方米。行动中,执法人员密切配合,出动设备拆除了一处占地约11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同时,对另一处占地约73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责令事主限期于5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拆将予以强制拆除。 汕尾日报记者 林志鹏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汕府﹝2015﹞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全部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打击和查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违法销售行为,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政府将组织市城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对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统一清理查处。对本通告发布后仍顶风继续违法抢建和销售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违法建设施工、销售、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 三、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各职能部门和城区各街道(镇)、社区(村)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包庇、纵容、为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供水、混凝土供应等企业不得为所有在建、新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对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检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严厉处置。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拒绝购买违法建设房屋。 十、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通告,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和查处力度。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