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除上述规定外,条例第六十条提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条例第六十一条提出,对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