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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依法查处违建在行动】

2019-5-13 15:18|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4809| 评论: 0|来自: 汕尾日报

摘要: 城区致市民一封信呼吁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近日,城区发出《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市民一封信》,呼吁市民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信中提到,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该区存在乱搭乱建、私自搭建、未批先建、占用国有土地 ...

城区致市民一封信

呼吁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近日,城区发出《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市民一封信》,呼吁市民共同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信中提到,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该区存在乱搭乱建、私自搭建、未批先建、占用国有土地和基本农田违建抢建等违法现象,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严重损害公众权益,破坏城市形象。为此,广大市民务必大力支持,共同遏制和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做到绝不实施违法建设活动,主动配合查违控违工作,绝不交易违法建(构)筑物,严禁以任何形式阻碍依法拆违。该区还附上违法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报建指引,引导市民加深对违法建设的认识。

汕尾日报记者:黄浩洋

拆违控违法治讲座进捷胜


5月10日,由城区委党校、区司法局及捷胜镇委党校主办的拆违控违专题法治讲座走进捷胜镇。该镇全体干部职工和各村(社区)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党员代表共120多人参加。

主讲律师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在场听众讲述了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深刻剖析了违法建设的严重危害。他指出,目前汕尾正迈向文明发展阶段,违法建设乱象必须要根除,希望大家不要购买违法建筑,从供求关系上切断违法建设的动力。他还通过国外城乡变化的规律分析我国城乡发展趋势,希望大家建设时做好报建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规划建设。

与会干部纷纷表示,讲座重点突出、主题鲜明、旁征博引、深入浅出,切实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水平,增强了拆违控违的决心。

又讯(记者 黄浩洋)5月10日,城区司法局、住建局、团委和捷胜镇联合开展“拆违控违”宣传活动。50多名志愿者上门进户发放 “拆违控违” 宣传资料,教育引导广大群众配合、参与“拆违控违”工作。活动共发放“拆违控违”宣传资料约1000 份,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

汕尾日报记者:黄浩洋


近日,城区红草镇组织力量拆除2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约4380平方米。

汕尾日报记者:黄浩洋 摄

近日,城区东涌镇联合区城管、供电供水等部门共200多名工作人员,拆除东涌镇新湖村2栋6层高违法建设,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汕尾日报记者:黄浩洋 摄

大湖拆除26间违建房屋


日前,海丰县大湖镇开展拆违控违专项行动,依法拆除违建房屋26间,清拆面积约1300多平方米。

行动中,该镇组织全镇干部职工、村(社区)干部、派出所民警以及拆迁专业队员等近200人,清拆县道129大湖路段违建房屋。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做好各项清拆安全保障工作,并出动一批拆除设备,顺利完成违建房屋拆除作业。下来,该镇将继续深入开展拆违控违行动,并加强常态化监管、压实责任、落实专人跟踪负责,确保违建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汕尾日报记者:林志鹏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

汕府﹝2015﹞73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违法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全部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打击和查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市区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违法销售行为,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政府将组织市城区政府和市各职能部门对市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进行统一清理查处。对本通告发布后仍顶风继续违法抢建和销售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违法建设施工、销售、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

三、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各职能部门和城区各街道(镇)、社区(村)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管理不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予以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包庇、纵容、为违法建设充当“保护伞”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供水、混凝土供应等企业不得为所有在建、新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违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八、对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检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严厉处置。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一切违法建设均不受法律保护。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拒绝购买违法建设房屋。

十、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通告,加大违法建设打击和查处力度。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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