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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市民朋友看过来:《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全区人民的一封信》,另附报建指引和相关法 ...

2019-5-10 10:44|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4649| 评论: 0|来自: 今日城区

摘要: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大拆违控违工作力度,近日,城区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全区人民一封信》,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同遏制和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附上违 ...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大拆违控违工作力度,近日,城区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全区人民一封信》,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同遏制和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同时附上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报建指引。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致市民一封信》

市民朋友们: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上下团结一致,紧紧围绕打造“首善之城、大美之区”,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的目标,奋勇争先、攻坚克难,全身心投入到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城区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形象明显提升、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广大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高。

然而,在推进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我区仍存在乱搭乱建、私自搭建、未批先建、占用国有土地和基本农田违建抢建等违法现象,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严重损害公众权益,破坏城市形象。近期,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汕府〔2015〕73号),对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

为此,全区广大市民务必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同遏制和整治违法建设行为。请大家一起做到:

一、绝不实施违法建设活动。自建、扩建、搭建、改建等行为必须依法按程序取得报建审批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进行建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动配合查违控违工作。违法建设行为人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主动拆除违法建筑。

三、绝不交易买卖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不予登记、办证、抵押、过户。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造成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阻碍依法拆违。对妨害公务、阻碍执法、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检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严肃处置。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我们是城市发展的受益者,更是城市管理的参与者和维护者,维护城市建设是每一位市民的责任。衷心希望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和监督查违控违工作,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0660-3329211)。

汕尾市城区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报建指引>>>>>





一、办理工程报建报批手续的具体流程有哪些?

主要流程: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市区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有关企业对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应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一是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不得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二是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供应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三是燃气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设计安装燃气设施和供应燃气。四是对发现所承接的项目属于违法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五、个人对违法建设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有哪些?

群众应自觉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对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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