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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法官赴四川解纠纷 促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7-12-15 14:24|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804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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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黄立靖 林逢春) 近日,市和城区法院行政庭4名女法官赴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件。

201310月的一天,城区一公司员工向某某骑自行车在市政府路口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母王某某向汕尾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认定向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汕尾市人民政府维持该工伤认定。公司向汕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汕尾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汕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向某某发生事故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及无法确认事发当晚向某某是否加班,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撤销汕尾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汕尾市人社局重新调查后作出客观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某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汕尾市人社局认定向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王某某一面就汕尾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另一面就市人社局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汕尾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王某某已年近八旬,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的次子将向某某的死亡理赔金全部拿走,年迈的王某某至今仍在当地卫生院当清洁工维持生计。而案件审理期间,公司一直有意要与王某某进行调解,但因其年迈体弱,不宜舟车劳顿,又无手机等通讯工具,双方当事人无法亲自接触和进行有效沟通,故无法达成协议。鉴于王某某这一特殊情况,虽然其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已经审结,但她未服判息诉,二审主审法官决定亲自前往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与王某某当面交流,更好地了解其意愿。

20171125日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麦莉美、黄立靖、林逢春三位女法官经过长达12小时的长途跋涉,抵达四川省宣汉县天生镇,直奔天生镇派出所,请民警与王某某联系。第二天一大早,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三位女法官与王某某进行了将近3小时的沟通、交流,详细地了解这位近八旬老人起诉的初衷及内心真实的意愿。王某某对三位女法官的到来充满感激,不停致谢。通过电话与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向某某的死亡补偿金达成一致协议。

122日,汕尾城区法院女法官郑淑卿再赴天生镇,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王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公司当场向王某某支付了款项,王某某撤回了她在广东省高院的再审申请和在汕尾城区法院的起诉。至此,在汕尾两级法院行政庭女法官的共同努力下,王某某终于拿到了儿子的死亡补偿金,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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