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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的万家灯火,有这部《电力条例》“强势”守护

2021-3-31 14:44| 发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55825|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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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汕尾举办新闻发布会,解读3月初开始施行的《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会上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变更以及衔接,预留和变更电力设施用地、空间要求,管廊建设,征地补偿,损害赔偿等方面,作出了详细且便于实施的规定,出台该条例能够切实为解决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应使用中的问题和矛盾提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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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有六章,分为总则、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48条。

其中,《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破坏、哄抢、盗窃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器材或者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扰乱其运行秩序;

擅自攀登、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利用变电设施、发电设施的围墙搭建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挖掘沟渠危害其安全;

损坏、封堵变电设施的进站、检修道路,或者在其附近堆放、焚烧谷物、草料、稻草等物品;

在变电设施、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周围或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空中飘浮物体或者进行未经依法批准的飞行、滑翔活动;

擅自攀登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等设施,或者在其杆、塔上架设线路、张贴广告、悬挂广告牌及其他物品;

损坏、擅自占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或者其他电力辅助线路通道铺设管线;

在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烧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种植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或者搭建棚屋、铁皮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帆布、塑料薄膜以及其他易燃物、易爆物、易飘挂物或者使用钓竿、钓线钓鱼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损坏或者封堵发电厂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线及专用道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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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供电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将会为汕尾电力事业营造更加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用电环境,借此契机,汕尾供电局向广东电网公司争取了大规模的电网投资计划,“十四五”期间拟在汕尾投资约56.6亿元,力争再造一个汕尾电网,助力汕尾打造国家级能源基地。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汕尾电力专项规划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汕尾第二、三座500千伏变电站(汕尾站、陆丰站)已正式启动可研、立项前期等工作,500千伏甲子海上风电场项目接入已纳入投资计划;8个220千伏和36个110千伏电网工程正加速推进规划建设。”

《条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精简用电报装环节、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创新服务渠道、推动用电业务线上办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且便于实施的规定。据悉,相关部门将继续提升汕尾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力打造“最绿色”办电通道,坚持便民利企原则,在服务上做好“加减法”,助力汕尾市用电营商环境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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