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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1-1-22 16:35| 发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5785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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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的《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已于2021年1月20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2020年9月29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加强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与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已建或者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水力、风力、光伏、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市政公共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坚持安全第一、高效有序、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企业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五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与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破坏电力设施、扰乱供用电秩序、盗窃电能等案件。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力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增强电力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力服务,不断提升电力供应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和供用电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

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受理并及时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供用电秩序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

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处理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相关信息及举报内容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用电宣传教育。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等方面的宣传工作,支持应用先进的计量、收费管理技术和设施。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用电等知识的宣传,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电力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专项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征求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并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告,供社会公众查询。

电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符合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对列入电网专项规划控制的变电所(站)、输电线路通道等应当划定控制界线,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网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由组织编制电网专项规划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修改和报送批准。

第十一条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编制城市新区、旧城区改造及工业园区规划时,应当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不足的,应当在修改相关规划时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电网专项规划,对电力建设项目预留电力设施用地、走廊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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