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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受害人可请求限额范围内 ...

2022-12-16 11:34|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399| 评论: 0|来自: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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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自行车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和孙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经查,刘某系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但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同年8月,刘某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孙某一方主张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先由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将总金额减去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再按双方责任比例负担。刘某辩称未购买交强险,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调查与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刘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但其未购买交强险,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伤害后,其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18000元限额范围内及伤残赔偿180000元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孙某,不足部分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双方同责的,损害赔偿按60%、40%的责任比例承担”的有关规定,由刘某、孙某相应承担。故依法作出改判。

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强险系一种强制责任保险。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但也只是针对超过交强险限额之外的部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孙某是无需承担的,该部分应由刘某先行赔付。

典型意义

交强险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手段。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若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就要承担原本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赔偿责任,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罚款等。车辆驾驶有风险,当事人驾驶车辆一定要合法合规,强化安全意识,不要抱侥幸心理,切莫因小失大,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丘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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