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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债务人欠钱不还 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2022-11-21 14:55| 发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395| 评论: 0|来自: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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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赵某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享有黄某对前妻苏某名下案涉某房产相应份额。

调查与处理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黄某系该案的被执行人,赵某对黄某享有债权;黄某至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赵某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对黄某与前妻苏某共有的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应予照准。

鉴于黄某与苏某婚后购买了案涉房产及车位并登记在苏某名下,现双方虽已离婚,但庭审时,黄某与苏某虽表示口头约定,婚后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却无证据证明;虽表示离婚协议约定了钱归黄某、车位和房产归苏某,却未提供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黄某与苏某亦无证据证明结婚时有对婚后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登记在苏某名下案涉房产应当认定为黄某与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黄某对案涉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遂依法支持赵某诉讼请求。

黄某与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可见,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以便债权人为后续实现债权而提供执行依据。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主要是:(1)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对债务人享有债权;(2)债权人已就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3)债务人除共有财产外无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4)债务人及其财产共有人怠于履行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般以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被执行人和案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因夫妻共有财产是比较常见的形式,所以审判实践中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案中,赵某作为债权人,黄某作为债务人,赵某申请对黄某强制执行,但黄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而代位主张确认享有黄某与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是一种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共有财产处置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设立,不仅有效防止了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恶意处置共有财产,还防止了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处置为名拒不履行债务;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又避免累及除债务人外其余财产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该案例较好展示了债权人打破执行僵局的路径,诠释了司法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刚性及权威,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汕尾日报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史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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