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钟佳韦 通讯员 谢高丰)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近段时间来,我省出台了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持续释放政策红利,助力企业纾困,给企业和群众带来“真金白银”的实惠,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时间至2023 年 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据了解,阶段性降费期间(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我市失业保险单位基准费率为0.8%,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即在执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6%、0.8%、0.9%、1.0%、1.2%、1.4%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 我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在缴费补贴方面,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我省注册、累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可领取补贴。按该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为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