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汕尾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我市离退休的正厅级老同志; 五、出席政协汕尾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