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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将立法促进文明行为!邀请您来提意见→

2021-1-23 16:47| 发布者: swcszx1| 查看: 677| 评论: 0|来自: 汕尾日报

摘要: 看有温度的资讯,就看汕尾城市在线网。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出炉!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和个人积极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一起为建设更加文明和谐的汕尾建言献策!(条例全文附后)

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ws3282513@163.com。在邮件名称注明"《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反馈意见",另外备注姓名、联系电话。

2.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汕尾大道马思聪艺术中心右侧附二楼汕尾市创文办。在信封上注明"《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反馈意见",另外备注姓名、联系电话。


1月20日,汕尾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汕尾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立法座谈会。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和促进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统筹协调】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评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实践、宣传、奖励等活动;

(五)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窗口工作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汕尾的“善文化”内核相符合,弘扬包容守信、务实争先的城市精神,鼓励单位和个人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文明行为规范一般条款】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自觉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国家观念】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捍卫国家的利益和荣誉;

(二)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遵守国旗升挂、国徽使用、国歌奏唱礼仪,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和国歌;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四)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自觉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保护红色资源】公民应当传承和弘扬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文化,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保护好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不得涂划、损毁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革命文物和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大声喧哗或使用低俗语言,不躺卧公共座椅,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二)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区域内不吸烟、不劝烟;

(四)不在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吊挂、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五)讲究文明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六)文明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由成年人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八)观看电影、演出、展览、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爱护场馆设施,遵守相关礼仪,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不得影响其他观众;

(九)开展移风易俗,婚丧祭祀文明从简,不大操大办,摒弃封建迷信,不在公共场所、区域抛撒、焚烧、摆放祭祀物品;

(十)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车辆、行人应当遵从交通管理,不得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不逆行或争道抢行;

(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六)电动自行车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和充电;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文明礼让,配合安全检查,自觉排队轮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占用他人座位,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鲜花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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