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通讯员 梁群群) 11月27日,《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全票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少华列席会议。 据悉,《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正式项目之一,经过近一年筹备、调研、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评估论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面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29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分五章,共四十四条。第一章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市县级政府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等;第二章为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主要包括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要求、信息报送人、信息报送途径、责任书签订、出租房屋标识发放、出租房屋检查等;第三章为监督措施规定,主要包括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出租房屋安全检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消除等;第四章为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附则。 《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继续审议项目,于9月1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 《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共三十八条,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性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公众参与等;第二部分为规划规定,包括海砂保护利用规划、规划编制要求、规划内容、禁采区;第三部分为陆域海砂禁止规定,包括禁止开采海岸带海砂、沙滩保护、禁止圈占沙滩、亲近海洋需求保障;第四部分为海砂利用有关规定,包括海砂开采要求、海砂开采许可制度、海砂开采两权出让方式、海砂开采的环保和安全作业措施、定点开采、定时开采、定量开采、定向管理、采砂人其他义务、海砂开采海域监视监测、海砂开采实时监控;第五部分为制度性规定,包括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执法协助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第六部分为法律责任;第七部分为附则。 《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将于明年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