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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减免货款和分期支付 陆河法院成功调解一宗合同纠纷案

2020-11-25 11:35| 发布者: swcszx1688| 查看: 11550| 评论: 0|来自: 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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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日报讯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朱惠霜)近日,陆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至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叶某某双方两年多的纠纷终于得到化解。

原、被告从2012年开始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房门给被告。2018年2月14日,双方经过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被告结欠原告门款86000元。被告一直未按双方结算支付货款,为此原告向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开庭过程中,合议庭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庭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为疫情期间自然人、企业双方经济均存在一定困难情况下的典型案例,如果判决一次性支付货款,那么很可能存在执行困难,没能达成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此,合议庭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们分开双方反复进行调解,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调解的过程中不断缩小双方分歧,以折中双赢方式促成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货款,剩余货款分期支付;被告如果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应支付给原告货款86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法治社会的调解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争议,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与传统民事案件调解相比,本案的突破点和创新点在于,既通过调解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债务人的部分义务,又约定未按约履行的“惩罚性”条款。

在本案中,合议庭结合实际情况,考虑被告经济状况困难且恰逢疫情期间的情况下,如果判决或者调解一次性支付尚欠货款,那么很大可能存在执行困难,故原告同意减免12000元货款及不计利息,并在一年内分十二期支付,从履行金额上减免被告义务、从履行期限上缓解经济困难现状。从原告的角度考虑,在被告名下可能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减免货款及分期支付体现对被告理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被告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与此前一直拖欠货款相比,调解分期支付货款,比法院强制执行更能保障原告的利益,确保尽快收回货款。同时约定如被告不按期履行,则不减免货款并按规定计算利息的“惩罚性”条款,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调解体现自愿、公平、合法原则,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矛盾,起到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充分彰显疫情期间法官应对经济履行案件的调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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